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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的适用条件

一,简易注销适用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责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二,一般注销适用条件

(1)有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不同地区政策不同,部分地区是可以再次进行简易注销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有以上任一情形的公司都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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