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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需要交什么税?

更新时间:2024-12-1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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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减资通常的理解其实质就是部分或者全部股东,依法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实收)资本。


一、减资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对于被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产科目),如果涉及固定资产的,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视同销售所涉及的增值税应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对于股东,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产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科目)。


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减资行为,即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过去的亏损,这种情况下,被投资企业实际并不支付股东货币资金或者其他资产,视同股东将减少的注册资本捐赠给被投资企业,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以达到弥补亏损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对于被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贷记营业外收入;对于股东,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科目)。




二、减资的企业所得处理。


如果被投资企业,用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东减资的支付对价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并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企业法人股东,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即对于股东来说,减资时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减资取得的资产额—初始投资成本×减资比例—(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 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减资比例。




三、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因此,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不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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